2022年05月30日
第04版:專題·理論 PDF版

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具體適用分析

田續(xù)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除了繼承《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增添了許多之前未有過的內容。如《民法典》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中,增設了兜底條款即“其他重大過錯”。相應條款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如何理解《民法典》1091條中的這一條款,婚姻中無過錯的一方又如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從下述案件中,或許我們能一探究竟。

案例簡述:

原告馬某(女)與被告劉某(男),經人介紹認識,婚后共撫育兩名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過程中,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原告出軌為由,向原告索要補償。法院對此最終認為,因原告不能堅守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與其他男子有不正當關系,對夫妻感情造成了嚴重傷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規(guī)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應酌定10000元為宜,對于被告要求損害賠償金中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在《民法典》頒布以前,夫妻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受《婚姻法》調整。但在實踐中,《婚姻法》的第46條的相關條款并未得到很好地運用。根據(jù)北大法寶數(shù)據(jù)庫顯示,內容包含《婚姻法》第46條的案件共有472件,而以“出軌”這一民眾普遍認為是婚姻過錯事由進行檢索,相關案件就有2萬多件,相關情況足以說明實踐認知與法律構造的區(qū)別。雖然根據(jù)最高法公布的相關案例中,部分法院有從夫妻的忠實義務入手,認定除46條意外事件的情形,如出軌生子、婚內長期出軌等情況發(fā)生時,無過錯方可以依據(jù)《侵權法》主張損害賠償。但此類解決措施并非長久之計,離婚損害賠償不能僅考慮損害因素,還應考慮到婚姻家事領域的特殊性。

而《民法典》1091條在承接《婚姻法》第46條的內容上,新增了“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兜底條款,一舉打破了近二十年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體制。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無過錯方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可以不再局限于四種情形,大大加強了離婚損害賠償應用的可能。首先,從文義解釋上來看,離婚夫妻中的一方想要索要損害賠償一定要是無過錯方。此“無過錯”是指對于婚姻感情的破裂沒有過錯,而不是對于相應損害情形沒有過錯。其次,相應情形的嚴重損害程度一定要與1091條前四項列舉的類型相符。在本案判決中,法官認為原告的出軌行為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其他案件中,法官認定有可能與此相反。相應學者還提出因為暴力犯罪而導致婚姻破裂、存在性行為犯罪或者反復從事性交易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也應被視為“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本文對相應觀點持贊同態(tài)度。最后,從相應賠償數(shù)額上來看,大部分離婚賠償和本案相同,基本在5萬以下。很多人對此產生疑惑,認為在現(xiàn)在的物質生活條件下,如此之少的數(shù)額根本起不到懲罰作用,怎能稱之為賠償?事實上,這正是司法公正的體現(xiàn)。從法律構造上來講,離婚損害賠償一般為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向物質損害賠償一樣能夠量化。在不構成重大精神損害情況下(抑郁、應激創(chuàng)傷),一般精神損害賠償不可能過高。

《民法典》1087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規(guī)定在繼承《婚姻法》39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的基礎上,新增“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在既有補償又有賠償時,應該怎樣理解1087條與1091條之間的關系?首先,從發(fā)生時間來看,1087條適用在1091條之前。因為離婚損害賠償是以個人的財產為基礎,而不是以共同的財產為基礎。只有在財產分割后,過錯方才能進行賠償。其次,二者雖然都追求離婚制度的公平正義,捍衛(wèi)無過錯方的利益,但是二者所針對的領域不同,1087條是為了更加公平地分割財產,1091條是為了懲罰過錯方,填補無過錯方的損害。最后,兩者構成要件也不相同。1091條要求相應的行為必須達到能使婚姻關系破裂,要么構成四種列舉類型,要么與其相應程度相符。而1087條只要求過錯方存在相應過錯即可。

結論:

我國《民法典》1091條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條款是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拓展了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能夠有效促進制度的運用;另一方面貫徹了夫妻間應負有忠實義務的婚姻法原則性規(guī)定,對維護婚姻與家庭起到了宣示作用。通過繼續(xù)完善婚姻制度,讓有負家庭義務的人得到懲戒,讓履行家庭義務的人得到褒獎,有助于全社會形成遵守夫妻義務、促進家庭和諧、弘揚家庭美德的新風尚。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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